交易所OTC和跑分的注意了
人民法院报重磅发文,对虚拟货币结算支付型帮助行为的犯罪认定
虚拟货币结算支付型帮助行为是运用虚拟货币为他人实施电信诈骗提供财物转移帮助的行为。为加强对电信诈骗及其帮助行为的打击力度,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以下简称《意见(二)》),提出了在没有事前通谋的情形下,帮助者明知财物为电信网络诈骗的犯罪所得及其收益,仍通过虚拟货币对其予以转换或套现的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确将此类行为纳入全链条打击电信诈骗违法犯罪活动的关键环节,有力遏制了相关犯罪的高发态势。
分了三种情形大白话理解:
1,没参与前期同谋诈骗,但成功吸资后,通过 加密货币帮助非法资金洗钱出金进行抽成盈利,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2,明知对方资金是诈骗分子犯罪赃款,仍长期为其在资金结算方面提供帮助的,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3,资金不一定构成赃款,但帮助者明知他人实施诈骗,还提供虚拟货币结算支付服务的,也构成犯罪。
不知准不准确,主要还是针对 OTC ,不同情况有不同的细则,一旦出问题,“主观明知”这四个字很微妙啊!
关注信誉博彩平台论坛,及时获取更多内容深入的博彩新闻文章!